關于加強施工現場主要建筑原材料檢測管理的通知
閩建建[2013]13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園林局、公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保證檢測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公正性,推動檢測質量鑒定工作正常開展,維護各方正當利益,確保主體結構安全,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規范標準,現就加強主要建筑原材料檢測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保試驗樣品真實性
(一)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見證單位見證取樣時應核查相關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并到生產廠家網站搜詢產品質量證明書的真偽。
(二)取樣和送檢
鋼筋雙倍復檢、水泥取樣前產品購買方應提前通知生產廠家(經銷商)指派人員參與取樣、送檢的旁證。在抽取水泥試驗樣和鋼筋雙倍復檢試驗樣時,應同時抽取封存樣。
1.水泥封存樣的取樣應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要求,水泥試驗樣和封存樣應在檢測機構的旁證下分樣包裝,且經委托和見證單位共同簽封。
2.鋼筋封存樣與雙倍復檢樣數量一致且必須在同一根鋼筋上取樣,且經委托、見證單位和鋼筋生產廠家(經銷商)、檢測機構共同簽封。
3.當鋼筋為帶肋鋼筋時,樣品表面應有廠家標志、牌號、規格等標識。
4.樣品簽封可為單位公章、項目部印章或簽字。
5.鋼筋、水泥試驗樣和封存樣在見證單位見證下由施工單位送至檢測機構。
(三)樣品復核
檢測機構收樣時應要求委托人提供出廠合格證,并核對樣品、出廠合格證與委托單中相關信息是否一致。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檢測機構不得收樣:
1.產品無出廠合格證的;
2.截取的帶肋鋼筋樣品上沒有廠家標志、牌號、規格等標識,或標識與委托單或出廠合格證信息不一致的;
3.委托單的水泥廠家(品牌、商標)、品種、強度等級、批號等信息與產品合格證不一致的;
4.委托單的鋼筋廠家(品牌、商標)、品種、級別、規格、批號等信息與產品合格證不一致的;
5.水泥送檢或鋼筋雙倍復檢時無封存樣,或封存樣不符合要求的;
6.樣品簽封不符合要求的;
7.水泥試驗樣和封存樣在送至檢測機構前已分開包裝的;
8.檢測類型為見證檢測,送檢時無見證人員見證的。
(四)樣品異議處理
當購買方未通知生產廠家(經銷商)指派人員參與取樣、送檢的旁證時,若生產廠家對光圓鋼筋重量偏差試驗樣或水泥試驗樣、封存樣有異議且施工現場尚有相應批次鋼筋(水泥)產品時,由委托、見證單位和生產廠家共同重新抽取試驗樣并簽封后送至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若重新送檢的檢測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認定原試驗樣有誤。
二、嚴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檢測機構應允許生產廠家等利害關系人對試驗過程進行旁證。當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樣品留置時間
檢測機構應將封存樣和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試驗樣留置不少于40天,留置時間從相應批次水泥(鋼筋)檢測報告上傳到“福建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的時間開始算起,若有關單位等對檢測結論有異議的,相關樣品應留置到檢測鑒定結論出來后方可處置。
(二)結果告知和材料現場封存
鋼筋、水泥經檢驗(復檢)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應在出具檢測報告后24小時內將不合格的檢測結果書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應在收到檢測機構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通知廠家(經銷商),并將相應批次的鋼筋或水泥封存在施工現場,不得使用。
(三)檢測鑒定
利害關系人如對檢測結論有異議的,應在得知檢測結果后7天內按《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檢測鑒定或提起民事訴訟。
(四)不合格材料退場
檢測結論最終判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將經檢測不合格的鋼筋、水泥退場,并做好相應退場記錄,嚴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三、監督檢查與處理
(一)不合格材料處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福建省建設工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自動實時發送的鋼筋、水泥檢測結果不合格信息時,應立即責令責任單位暫停使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原材料;檢測結論最終判定為不合格的,還應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抽測規定(試行)》(閩建建〔2011〕14號)要求,分別按已使用和未使用兩種情況責令責任單位改正。同時應將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原材料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反饋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二)實施差異化監管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省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鋼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質量檢測及相關工作的通知》(閩建〔2012〕1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4月15日